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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规范标准

时间:2024-07-20 10:46:02

一、(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暮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计其面宽小于成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 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五)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三、(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建筑问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间距之和执行;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行: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四、(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情形的建筑问距,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三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 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4米;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年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其建筑问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

(一)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六)建筑计算高度40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问距;

(七) 新建建筑与 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问距: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外的镇, 其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问距。

五、(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 筑的主采光面与另株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 成者两株建穗主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米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问距,

六、(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的, 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七、(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 1米的堡坎相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的,分阶计算。

八、(建筑立面宽度规定)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片区的环境协调区的: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70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60米。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成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干80米,且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

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立面宽度分段计算。

九、(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 面不规则的,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剖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